博海原创(182)外发加工不备案,真的会被罚!
《海关双公示真实案例的罚与思》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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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真实案例,追本溯源,剖析问题发生的真正原因,从企业关务内控管理出发,提出普遍实用建议。
本文作者:朝颜
引言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很多加工贸易企业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外发加工业务,作为关务,都知道如果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事先要向主管海关申报备案。今天案例的当事人,因为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未备案,即使后续料件加工完毕后全部运回当事人,仍被海关处以人民币54.1万元的罚款。
案件还原
时间:2022年08月
地点:嘉兴海关
当事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当事人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未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企业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外发至**公司进行加工。在外发过程中,当事人与**公司签订了车间租赁合同以及委托加工合同,实际生产由**公司执行,双方商定按照一定加工费进行加工结算。
调查发现,当事人所有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加工后已经全部运回当事人,但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作业单、手册及进出口报关资料、出库明细、入库明细、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经关税部门计核,此批涉事货值5407.962702万元,涉税761.5474万元。
最终,当事人被海关处以人民币54.1万元的罚款。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在没有申请外发加工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将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行外发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最后被海关处以罚款人民币54.1万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案件分析
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企业的生产部门及物料部门安排了料件的外发加工,但并没有事先通知到关务部门,办理外发加工的海关备案手续。
上面的案例中,当事人和承揽企业签订了加工合同,同时所有经过加工的保税物料全部运回当事人,没有故意私自外发,并隐瞒海关的嫌疑。更多的可能是,生产管理部门对企业保税物料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了解,同时和关务部门沟通不畅,引起外发保税物料没有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引发思考
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对外发加工的管理,尤其是外发备案,不容忽视。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01
加强企业生产相关人员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海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相关规定:
1、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3、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4、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5、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二>《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相关规定: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相关规定:
1、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
2、企业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3、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另,综合保税区对于外发加工的管理要求以及集团加工贸易的外发加工要求,在这里不加赘述。
以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展开部门培训工作的方式进行,最好可以将更新的海关新政及规定作为培训内容,列入企业培训制度文件,以企业制度的形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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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关务和其他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打破企业跨部门沟通障碍。
通过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从制度和流程上对保税料件的外发加工加以管控。比如,仓库外发料件出库会以一定方式通知到关务部门,或关务部门定期对外发料件收发货记录作审核......
四、企业可以运用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小程序或建立专门的台账等数字化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的保税货物外发加工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外发加工备案手续不复杂,但是必不可少!事发之后,弥补也好,解释也罢,都是苍白无力的,被处罚的不菲的人民币才是最真实的痛!
外发加工备案手续不复杂,但是必不可少!事发之后,弥补也好,解释也罢,都是苍白无力的,被处罚的不菲的人民币才是最真实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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