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葵牡蛎、金牌玛卡、黑马...新罗一老板卖的这些药都是假的,结局惨了!
药品生产是非常严格的,
决不允许他人生产、销售假药,
因为这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可是有人为了赚钱却不顾这些
做起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生意,
结局呢?
可想而知了,两个字,
悲惨!
11月29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成功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缴获的26种假药被依法查封。
进一步来了解下事情经过吧......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深入持续开展打击涉麻涉毒、四黑四害专项行动,并取得一定成效。11月17日18时许,该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新罗区西桥南巷某医疗器械经营部的老板林某在店内销售疑似假药的黄秋葵牡蛎、金牌玛卡、黑马等药品,民警随即将这批药品送检。11月29日,经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林某涉嫌销售的黄秋葵牡蛎、金牌玛卡、黑马等26种药品全部均属假药。经审讯,嫌疑人林某(男,30岁,武平人)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林某已被警方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为了金钱蒙蔽了双眼,害人害己,最终自食其果,该说你啥好呢?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啊,所以,多学法是好处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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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搬来坐好,认真学起来!
Q
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
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
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那么,什么行为又会触犯生产、销售劣药罪呢?这个罪名很容易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混淆哦!一起再来进一步了解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来源:闽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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