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玛咖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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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9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区一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药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有袋装的紫玛咖食品5袋,规格500g/袋,货值金额1500余元,其外包装上无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其正面印有玛咖(MACA),来自高原的神奇,延缓衰老、改善睡眠,恢复体能、活化细胞,天然荷尔蒙发动机、天然伟哥字样;背面印有玛咖的神奇功效(抗疲劳,恢复精力等8项);玛咖的适用人群(成年人经常感觉疲劳,对性生活不满意者等6类);玛咖的适用方法(每天干嚼5-10g等5种)的字样,经查实该批紫玛咖产地为云南丽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紫玛咖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分歧
在对该药店销售标签不合格规定的玛咖进行处理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查处。理由是:该药店销售的袋装紫玛咖,根茎没有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玛咖干制品,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查处。理由是该药店销售的紫玛咖包装标签上标识了规格500g/袋,并标有玛咖的神奇功效、适用人群、适用方法,属于预先定量包装销售的食品;其标签上标注的玛咖抗疲劳,恢复精力等神奇功效,属于虚假宣传。因此,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查处。理由是该药店销售的紫玛咖的包装标签和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规定,应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该药店销售的紫玛咖,根据其性状特征应判定为玛咖干制品。2015年8月27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玛咖干制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3/001—2015),并于2015年9月27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玛咖干果、玛咖干片、玛咖粉;根据新鲜玛咖表皮颜色不同,将玛咖又分为黄玛咖、紫玛咖、黑玛咖三种类型。
玛咖干制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一是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二是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最大食用限量;三是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及孕妇;四是每日最大食用限量:≤25g等规定要求。
2011年5月18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该公告明确将玛咖粉定性为新资源食品。2013年10月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资源食品名称被新食品原料所代替。在上述公告中,对玛咖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种属:人工种植的玛咖(十字花科独行菜属);二是食用部位:根茎。三是生产工艺简述:以玛咖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灭菌等步骤制成。四是食用量:≤25克/天。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等规定。
根据云南省玛咖干制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3/001—2015)、原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以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药店销售的紫玛咖属于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该药店销售的紫玛咖包装标签和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没有标明不适宜人群和每日最大适用限量等内容,并对照云南省玛咖干制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来判定,该批紫玛咖显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由此可见,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
综上,对违法经营玛咖类食品的查处,之所以还存在较大争议,原因在于我国对玛咖类新食品原料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未及时制定和整合,建议及时制定出台监管新食品原料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新食品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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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C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作者:刘钢四川省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