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系列之五】经典案例OEM刑事案件成功辩护
小编语:本团队长期从事OEM系列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近年来代理OEM民刑事诉讼10余起。近期知识产权纵横将为大家呈上OEM系列,包括:
1.涉外OEM行为的实践认知与法律探析--陶鑫良、潘娟娟(点击可阅览)
5.经典案例|OEM刑事案件成功辩护
我们此前作为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鉴于被控事实本质为涉外定牌加工,因此我们坚持进行无罪辩护。
该案的事实情况概要如下:
1涉案产品的境外委托方在目的法域内拥有被控商品类别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的合法被许可使用权;
2境外委托方委托被告人所在公司加工涉外产品,并事先出示了商标授权书和出具了加工授权书;
3被告人在接受涉案产品订单之前,代表所处公司审查了前述两份授权文件;
4涉案产品是准备全部出口至境外目的法域销售,在中国没有任何销售行为、销售计划和销售意思表示,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文件上只有外文、没有中文,以及产品规格适用的是境外标准、非中国国家标准等事实方面可以得到明确确认;
5被告人基于与境外委托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对涉案产品零配件进行了备货,即被查扣涉案产品的零配件超出当期订单数据。
基于以上事实,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本案被控行为作为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需要获得相关中国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
公诉方在庭审中认为,本案被控行为因为在中国境内发生了生产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应当获得中国相关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否则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此,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观点是,根据近十多年来愈趋一致的商标法民事判决观点,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因其所涉产品不会在中国境内进行任何销售、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贴牌行为并不构成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不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也就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超出当期订单部分的零配件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方在庭审中认为,本案被控行为不是涉外定牌加工,因为产品数量与订单不符。对此,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观点是,在实践中,涉外定牌加工往往不是一份单一协议或一次性合作,往往是长期贴牌加工关系,因此加工方在当期订单期间,为了将来会发生的订单预先进行备货的情况是比较常见、也是合理的。在此种情况下,备货产品与当期订单内的产品并无任何差异,同样备货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文件上只有外文、没有中文,其产品规格适用的也是境外标准、非中国国家标准等,即备货产品也仅能是在不久的将来全部出口至境外目的法域销售、在中国是不可能进行销售的,因此即便当下没有订单,也不能否认备货产品作为涉外定牌加工产品的本质。
以上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就被控行为是被告人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境外加工授权委托的真实性等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等。最终,在一审庭审后,公诉方撤回起诉,被告人被控行为确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