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研发+销售,生产为OEM代工的公司能申请高企吗?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许多研发型企业,具备强大的研发团队和专利技术,但受客观原因限制,公司不具备,或者无法具备大型生产能力,为了节约成本及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委托外单位进行OEM代工,购入后对外销售,这类公司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OEM代工:原始设备制造商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贴牌"。 就是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和销售"渠道",而生产能力有限,甚至连生产线、厂房都没有,为了增加产量和销量,为了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甚至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这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这种方式是在电子产业大量发展起来以后才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生成的一种普遍现象,微软、IBM等国际上的主要大企业均采用这种方式。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实务中,一般判断高新技术产品的标准为:
1、使用了本公司的技术(含专利和非专有技术);
2、该技术实质性改变产品性能;
3、产品中使用的技术主要是本公司技术,使用其他公司技术占比低于50%(主要反映在特许权使用支付比例较低);
4、净利率应该远大于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再来看OEM代工生产,OEM产品相对于非OEM产品来说,一般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1、使用委托方的核心技术;
2、生产原材料受委托方指定供应商;
3、贴委托方商标;
4、相关产品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代工厂不能自由处置及出售;
5、委托方毛利率较高,而受托方生产毛利率较低;
从形式上看,基本符合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因此笔者认为,OEM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的定义。
当然,从证据效力来讲,企业在签订OEM代工协议时应明确以下要求:
1、产品配方(BOM及其核心技术)归委托方所有,代工厂应该采用相应保密措施;
2、原材供应商应经委托方认可;
3、商品名称所使用的商标系委托方所有;
4、一般情况下,代工厂不得使用委托方技术为同行生产类似产品。
只有做到产品的所有权是委托方的,受托方不能随意处置,相关技术也是委托方公司的,申报的产品才能符合高新技术产品。
注:
1、实务中,我们更加建议企业采用采外加工方式来变通处理,即主材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和加工费,受托方开具加工费发票给委托方;
2、由于从形式上来看,公司采购商品后再卖出,类似贸易公司,因此主管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会有所差异,公司应该主动积极沟通,最终认定由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委托方研发项目应该是新产品、新技术,一般不会是新工艺,也不应该是设备改进等;
4、受托方如果有相关研发,研发项目应该是生产工艺及设备改进等,相关生产产品不应该作为高品;
5、此观念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学术研讨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