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毒产品代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处罚!
近期
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对辖区内某企业监督检查
因该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
命名、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
处以2000元的罚款
以案释法
案例回顾
近期,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若干食具消毒柜的包装贴纸上仅标有型号、名称、卫生许可号、产地等字样,上述消毒柜的铭牌、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均未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食具消毒柜的铭牌、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未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的行为,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同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以该企业涉嫌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健委的有关规定为由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该企业生产食具消毒柜的铭牌、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未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要求。
以案释法
处理结果
该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健委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秀洲区卫生健康局最终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法条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九条
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八)运输存储条件;
(九)注意事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条
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
(八)注意事项。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监督所
撰稿:盛凯琳
核稿:王佳玮
审核:伊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