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履约中被责令停业,能否解除合同?
小AA同学,你不是在减肥?怎么还在吃...
嗨呀,吃饱了才有力气减肥嘛~
民以食为天
吃吃吃可是人生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更何况现在美食这么多
炸鸡、鸭脖、火锅......
当然,说到各种美食
它们的出现
可离不开食品加工企业
A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2016年7月11日,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食品,并签订了《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约定加工数量、交付时间等以每次双方签订确认的《委托加工订单合同》为准;付款方式按批结算,押一付一;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
双方还约定,A公司应自费承担储存和保管B公司提供的食品原料,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A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若出现延迟交货,应赔偿B公司此批订单总值的20%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与B公司共同建立了微信群
之后双方都是通过微信工作群
进行订货、发货、结算等工作
然而在2016年12月23日,A公司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后A公司与B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B公司不同意并一直未结清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23日期间的加工费。
A公司与B公司协商未果
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A公司诉请:
1、解除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
2、B公司支付加工费515043元及利息。
被告B公司辩称:
1、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在合同期内,B公司不同意解除;
2、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提供了加工产品,无权向B公司主张加工费;
3、A公司在履约中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无法继续完成B公司的订单及后续合同履行。
同时,B公司提出反诉
请求A公司返还食品原料557件
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01
《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应否解除?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中,A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业,并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尚未恢复生产,A公司已经丧失继续履行之能力,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02
A公司主张的加工费如何认定?
虽然合同约定每一批订货需以《委托加工订单合同》的形式进行,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订货、发货及结算均是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的。A公司提供了B公司向其发送的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23日应付加工费、代付物流费共计515043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采信。因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故B公司应支付A公司加工费515043元。
03
A公司是否应返还食品原料?
双方交易模式为B公司提供食品原料,由A公司加工并发货,现合同解除,A公司应当向B公司返还剩余的食品原料。对于B公司的具体发货,双方均在微信工作群里进行了确认,现B公司提供了订货及发货、剩余货物明细,故对B公司主张的尚有557件食品原料在A公司处,法院予以采纳,A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系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其扣押B公司食品原料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对于B公司交付的原料应自费承担储存和保管,造成损坏和损失应承担责任,故对于A公司拒不返还或者不能返还的原料应当按照B公司提供的价格予以赔偿。
04
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如何认定?
合同中约定了A公司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对于A公司停产造成的损失并未约定。A公司停产的情况显然比迟延交货的违约情形更为严重,故违约责任可以参照该约定。但B公司并未提供其向A公司下单催货的证据,亦未就A公司停产后就订货问题如何解决进行磋商,故法院认为其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没有计算依据。
鉴于双方交易模式以及押一付一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参考B公司尚未支付的加工费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基数,故A公司应支付B公司违约金103008.6元。综上,A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与上述加工费抵扣后,B公司应支付A公司412034.4元。
判决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
二、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A公司412034.4元;
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返还食品原料557件;
四、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B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一般情况下,合作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应尽到履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遇到特殊情况,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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