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容易忽视的代工厂商标侵权提醒
商标侵权是个老生常谈的法律问题,今天要谈的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代工厂商标侵问题。随着经济的深度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中的某一环节外包给合作工厂,由此产生了数量庞大的代工厂这一群体。近年来,由代工厂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当市面上的商品出现商标侵权时,代工厂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也叫制造者),虽然是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按委托方要求进行代工生产,无论代工厂对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明知,只要所委托生产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那代工厂就要因侵害商标权行为与委托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的云南白药牙膏商标案例
云南白药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持有人,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云南药物牙膏的销售商、委托方、被委托方(下称代工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赔偿损失。庭审中,代工厂提交《委托加工协议书》及委托书,欲证明其生产行为是基于委托加工协议,并不构成侵权,且在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了代工厂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委托加工协议的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相对人之间内部约定,对于合同外主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代工厂在接受生产委托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实际生产被诉侵权商品,故本院对于代工厂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代工厂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50000元范围内对委托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注:
本案的代工厂在向云南白药公司赔偿后,可以基于《委托加工协议书》的免责条款向委托方追偿。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代工厂谋取的仅仅是代工费用,而要承担的商标侵权责任却是如此重大,明显的利益与风险不匹配。那么代工厂要想安全稳妥地赚取代工费用,而不被牵涉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主动审查:代工厂在接收委托方的加工生产业务时,应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主动审查。比如要求委托方出具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专利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对产品的相关商标、作品、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核查,排除风险。
二、签订书面合同
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当委托加工的商品出现侵权时,虽然该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相对人之间内部约定,对于合同外主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赔偿后可以据该书面合同向委托方追偿,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侵权风险带来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