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巾≠卫生湿巾,产品命名、标签有要求!
案情简介
近期,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在对辖区内某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款卫生湿巾最小销售包装正面显示75%酒精湿巾(99.9%除菌率)、背面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等字样。产品有电商交易成功订单。卫生监督员立即展开调查。
参考图
经调查,该经营单位为此款产品的责任单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类别:卫生湿巾。其原料含有乙醇,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有杀菌效果,产品名称中湿巾应标注为卫生湿巾,属于消毒产品命名中属性名未正确标注的情形;且标签标注99.9%除菌率、执行标准:GB/27728,属于消毒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情形。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浦东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湿巾、卫生湿巾的区别?
湿巾和卫生湿巾都属于消毒产品的卫生用品,区别在于:
01
功能
湿巾:清洁作用,不具有抗抑菌和消毒效果。
卫生湿巾:具有清洁和一定的杀菌效果。
02
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应为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如GB 15979: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27728:湿巾;WS 575:卫生湿巾卫生要求)或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可不标准年代号。
03
微生物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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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命名、标签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8.3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名称顺序应为商标名或品牌名、型号(消毒器械)、通用名、属性名,其中有多种用途或多种有效成分的消毒剂、抗菌制剂或抑菌制剂,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7.4.4卫生湿巾的标签不应标注灭菌、消毒、抑菌、除菌、药物、高效、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产品名称不应标注抗菌字样。
法条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浦东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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