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参加免费理疗烫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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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3岁的陈女士路过某商城时,便有推销人员上前向她推销产品。某生活馆的推销员称有免费的石墨烯健康理疗活动,只需要登记即可免费体验一个月,推销员称此理疗活动可以让身体的血管和穴道畅通,促进新陈代谢,身体排毒,提高免疫力。
听到是免费理疗,陈女士便答应了。她被推销员带到某小区,办理登记后开始体验理疗服务,她还加入了这家生活馆的服务群。在接受理疗服务过程中,陈女士觉得两侧腋下有胀痛感,工作人员说这个是正常现象,陈女士并没有太在意。
经过几天的疗程,陈女士发现两侧腋下奇痒无比,还渗出带臭味的液体,此时才引起陈女士的重视。
当陈女士拿到医院的诊断报告后,看到上面赫然写着躯干三度烫伤,差点晕倒过去。医生还告知这个并不是身体排毒,这明显是烫伤,老年人皮肤敏感度低,不容易发现,后续治疗的费用还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于是陈女士拿着医院病历材料去生活馆讨要说法,但是生活馆老板和工作人员拒绝承认是他们的问题。当陈女士准备拍摄生活馆的营业执照时,还遭到生活馆工作人员的阻挠和推搡。陈女士通过报警,生活馆工作人员才把陈女士带到附近的医院处理,丢下400元钱就离开了。由于陈女士是低保户,无法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随后的医疗经历也相当坎坷,先后辗转了数家医院,多方筹钱才勉强治疗好。当陈女士再次去生活馆讨说法时,发现生活馆已经关门,人去楼空。
经查,这家女子生活馆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存在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并不一致,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是胡某,实际经营者是曾某、向某,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情形。这家生活馆在事发后3个月,也就是陈女士接受治疗期间便办理注销登记。【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维权处处长邓小兵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银佳
如何评价这起案件?
这是一个侵权案件。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工作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误导陈女士以为是正常现象,没有及时治疗导致损害结果产生并扩大,明显是存在过错,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陈女士不是找工作人员主张赔偿,而是向商家主张赔偿呢?
赔偿义务人更多确实更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获得赔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通过这些规定可知,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因过错导致陈女士损害,由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商家向陈女士进行赔偿,其后再由商家向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陈女士可以向商家主张哪些赔偿呢?
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陈女士也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为什么会有双倍赔偿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像陈女士这种,并没有在店里消费,只是免费体验服务,她属于消费者吗?
免费体验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免费体验者可以被认为是消费者,尤其是在他们接受免费服务或产品试用等情形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条 对消费者进行了定义,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首先,接受服务并没有明确必须是有偿服务,即接受无偿服务也可以被视为消费者。
其次,商家提供免费体验服务的目的是促进成交,此时接受服务的个人在商家角度就是准客户,为后续进行消费作准备。
因此,像陈女士这种免费体验者是可以认为是消费者的。
根据案情,商家在2023年6月1日办理注销,商家都已经不存在,而且登记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也不一致,像这种情形,陈女士可以起诉维权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该生活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债务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胡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同时因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实际经营者是曾某、向某,因此,曾某、向某与胡某作为共同被告,即使生活馆已注销,也不影响陈女士向胡某、曾某、向某主张赔偿,依然可以提起诉讼。
现在生活馆人去楼空,人也找不到,对陈女士主张权利是否会有影响呢?
不会影响陈女士权利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起诉材料通知被告,即使被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当事人遇到纠纷,经济确实困难的可以向辖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陈女士的个案固然是不幸的,但市场上依然有合法经营的商户,健康理疗本身也有其合理性,中老年人对此依然是需求的,选择商家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① 合法有证:选择合法有证,并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② 从业人员资质:充分了解从业人员背景资质,重点关注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背景和培训经历,是否经过专业的培训,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能否经得起推敲,是否持有健康证等方面。
③ 社会口碑:关注社会各界对商家的评价,以获得更真实的信息和建议。
④ 最后强调的是在接受理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不适,应立即求医,寻求专业的处理,切莫轻信非专业人士的建议。
出品:法治成都融媒体中心
总编:杨宏伟
主编:周洁玲
责编:谭浩
编辑:盖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