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官这样说……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月20日至26日
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今年的宣传主题为
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之一
今天小编带您
聚焦商标侵权
精心选取出口产品贴牌加工、
互联网、电商平台等不同领域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云上普法
今天让我们来聚焦
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领域的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健某某公司是propa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垫、卫生巾、消毒纸巾。2020年4月,因海关扣押通知,健某某公司发现兴某公司申报出境的18689包婴儿湿纸巾外包装,涉嫌侵犯健某某公司持有的propa商标。经查,兴某公司系经一境外公司授权而制作PROPA牌婴儿湿巾并将其从中国运送至其在加纳的公司,该境外公司的姐妹公司E公司,于2009年经加纳共和国商标登记取得PROPA注册商标登记。
健某某公司
兴某公司生产、销售出口贴附propa的婴儿湿巾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商标权,应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
兴某公司
我们公司是根据境外客户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定牌加工,在商品上贴附图案的行为,不构成对健某某公司商标权的使用。
出口产品的贴牌加工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案又是如何审理的呢?
案件审理
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关键在于对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理解和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判断。
首先,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理解:
商标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包括可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案例中,兴某公司在生产的婴儿湿巾上贴附propa标识,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案涉贴附行为应视为商标的使用。
其次,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判断:
商标法所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指的是如果相关公众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并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定发生。
再次,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故案例中兴某公司关于其获得了加纳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事实上,兴某公司也并未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境外取得授权的商标PROPA。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决,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出口侵犯健某某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6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出口产品贴牌加工的商标权纠纷案。贴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我国是外贸出口大国,出口商品中贴牌加工产品所占份额较大,根据境外委托方要求在生产、出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与传统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同,商标的目标不是激励创新,商标的性质和价值不是构成商标的文字和符号本身,而是其对于商品来源的识别力。商标权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其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因而其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体现为,须有妨碍识别商品来源能力的损害,比如市场混淆标准。
而贴牌加工行为,在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时,应当认定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同时,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为尽量减少面临的法律风险,出口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不仅要审查委托方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权,还应调查该商标在我国国内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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