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销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加工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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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意见: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
那如何判断委托加工方是提供商品销售还是仅仅提供了加工服务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具体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条件来判断:
1、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
2、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
3、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4、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5、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
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那么原材料仍然是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那么,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反之,加工方是可以按照商品销售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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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者:岳立舰)